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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面新闻编辑 | 刘海川
2024年7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
此前据新华社3月19日消息,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该《条例》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条例》立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基本框架,对相关规定进行了细化和补充,增加了该法的可操作性,能够更好地帮助司法部门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更清楚理解消保法的执行内涵,进而保护消费者权益。”北京工商大学新商经研究院执行院长,教授周清杰此前在接受界面新闻采访时表示。
谈及该《条例》出台背景,司法部立法二局负责人郭启文4月9日在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介绍,在传统消费领域,虚假宣传、“霸王条款”、预付款“退款难”“卷款跑路”等问题比较突出。在网络消费方面,经营者滥用技术手段、平台规则、自身优势等,侵犯消费者权益的事情多有发生。网络虚假营销、直播带货中的假冒伪劣以及“价格歧视”“大数据杀熟”等问题引发广泛关注。
“对于这些问题,有的现行规定比较原则,有的还存在制度上的空白,有必要通过制定实施条例,细化补充和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进一步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制度体系。” 郭启文说。
界面新闻注意到,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第一部配套行政法规,上述《条例》共7章53条,重点在细化经营者义务、网络消费、强化国家保护、完善争议解决等方面作出了一系列规定。
针对网络消费方面,《条例》第二章第十条明确,经营者采取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方式提供服务的,应当在消费者接受服务前和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日期前,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条例》对自动续费作出了规定,以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有助于消费者明确知晓自动续费条款,避免因不清楚自动续费而产生大量费用,保护消费者权益。”周清杰说。
界面新闻注意到,有个别地方出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已针对自动续费问题展开细化规定。
202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深圳经济特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要求,网络交易经营者必须征得消费者同意,不得默认勾选、强制捆绑开通;在消费者开通服务前,必须以显著方式告知服务内容、扣费金额和方式等信息;在服务期间,必须为消费者提供简便随时取消或者变更服务的途径;在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日期前5日内,必须通过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消息推送等方式将服务内容、扣费金额等事项告知消费者。
此外,界面新闻观察发现,办理预付费年卡后遭店铺“跑路”是消费者投诉领域中反映最强烈的共性问题,且多发生于教育培训、娱乐健身、美容美发等领域。
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对预付式消费的监管提出了新规定。《条例》明确,经营者以收取预付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应当按照与消费者的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降低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不得任意加价;经营者出现重大经营风险,有可能影响经营者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交易习惯正常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停止收取预付款;经营者决定停业或者迁移服务场所的,应当提前告知消费者。
上述《条例》还对“大数据杀熟”作出了禁止性规定。《条例》规定,经营者不得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等交易条件下设置不同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
《条例》还进一步明确了对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的监管。《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若通过网络直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服务,必须依法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义务。直播营销平台应建立和维护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并明确消费争议的解决方式。当消费争议发生时,平台应根据消费者要求,提供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的详细信息及相关经营活动记录。直播营销也应当遵守广告法的相关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在强化政府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责方面,《条例》第三章专门作出相关规定。
《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部门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职责。此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处理消费投诉、举报,开展消费预警和风险提示,加大监督检查和执法力度,及时查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此外,《条例》还明确了消费者协会履职要求,细化了消费争议解决相关规定,对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针对制度设计和具体实践之间该如何衔接,才能更好保证制度落地?此前周清杰也表示,条例所细化的规定和商业活动中的实际操作还尚有距离,需要监管部门、行业组织以及各方平台在基本的法律框架下进行磨合,形成一套完整且双向互动的信息治理机制。并且,随着时间推移,实施条例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都需要与时俱进,根据新的情况及变化及时修改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