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面新闻记者 |
裁判文书网6月末披露了一则银行行长“亲属代持股权”案例。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至2021年,刘纳新在担任湖南炎陵农商行行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非法收受他人所送财物共计219.2万元。
法院判决,刘纳新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2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同时,依法追缴违法所得219.2万元及孳息13万元。
刘纳新是原湖南炎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行长。2016年4月的一天,田某请刘纳新帮忙在炎陵农商银行办理1.7亿元的非标信托融资业务时,提议刘纳新入股湖南松本公司。
刘纳新开始因为缺少资金且省联社禁止并未答应。5月,田某再次提议,让刘纳新通过以其亲戚名义作为湖南松本公司员工身份代持股份的方式入股,并可以按照员工价1元/股的标准出资100万元入股100万股。
刘纳新表示同意,但自己资金不够,需要找他人借款。田某便表示,在办好入股手续后,自己出资替他偿还这100万元借款,刘纳新予以同意。
刘纳新向朋友借到100万元后,安排妹夫等3人入股湖南松本公司。2016年6月,田某通过个人银行账户转账,代刘纳新偿还了100万元借款。
2017年上半年,田某告知刘纳新,湖南松本公司从2016年5月起以“发放员工工资”的名义每月向刘纳新亲属转账,合计金额约21.23万元。
另外,刘纳新还利用农信社改制,介绍当地企业入股,并收受钱款。2013年,同处株洲市的攸县农信联社因改制为攸县农商行缺少企业类股份(改制要求企业占股达70%),该联社负责人便联系刘纳新引荐介绍炎陵的优质企业。也就是说,刘纳新当时受贿与供职银行并无关系。
刘纳新向前述负责人推荐了陈某、杨某。后陈某控制的株洲万昌公司、杨某控制的炎陵瑞丰公司分别顺利认购了攸县农商行2700万股、1200万股,占该行总股本的9%、4%。
随后,陈某、杨某分别向刘纳新提出,从其认购的攸县农商行股份中预留50万股给刘纳新,但当时刘纳新以没有资金为由,拒绝了提议。
2015年2月的一天,陈某、杨某收到攸县农商行第一笔股权分红款后,为了感谢和寻求刘纳新的关照和帮助,到他的住处,分别将7万元现金送给刘纳新。刘纳新收下后,均用于自己日常开支。
裁判文书还披露,2013年至2021年,刘纳新接受他人请托,为企业在炎陵农商银行的大额信贷融资及信托贷款业务等方面谋取利益。2013年至2020年,刘纳新分三次收受万某以“借款”等名义所送人民币共计84万元。另收受犯罪所得产生的孳息12.96万元。
炎陵县隶属于湖南省株洲市。成立于2010年的炎陵农商行,则是经原银监会批准筹建的省内第一家由县级农村信用联社改制组建的农商行。2012年初,刘纳新被任命为炎陵农商行党委副书记、行长。2022年7月,他被采取留置措施,次年初被刑事拘留,随后被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