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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面新闻编辑 | 刘海川
2024年6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法答网第六批精选答问,其中包括有关枪支犯罪定罪量刑的问题的权威答疑。法答网是最高人民法院为全国四级法院干警提供法律政策运用、审判业务咨询答疑和学习交流服务的信息共享平台。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刑事处专家王庆刚答疑时指出,引用2018年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涉及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下称《批复》)强调,一些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枪支案件,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裁量刑罚时唯枪支数量论,恐会有悖一般公众的认知,应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中国法律法规对“枪支”有明确的规定和鉴定标准。枪支管理法第46条规定:“本法所称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2010年《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公通字〔2010〕67号)明确,对不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鉴定工作规定》(公通字〔2019〕30号)沿用上述标准。
王庆刚指出,上述有关枪支的认定标准,对办理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犯罪案件,产生较大影响。特别是一些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枪支案件,涉案枪支的致伤力较低,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裁量刑罚时唯枪支数量论,恐会有悖一般公众的认知,也会违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近年来,多起贩卖气体枪支案件受到舆论广泛关注,四川达州小伙刘大蔚网购仿真枪被判无期案曾引发关于枪支认定标准的讨论和反思。
2014年7月16日,时年18岁的四川达州小伙刘大蔚,花30540元网购了24支仿真枪。当月22日,该批枪形物被福建省石狮海关缉私分局在泉州某物流公司查获。8月31日,刘大蔚被刑拘,后于9月29日被逮捕。2015年4月30日,泉州市中级法院以走私武器罪判处刘大蔚无期徒刑。一审判决书中称,经鉴定,送检的24支“仿真枪”有21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其中有20支具有致伤力,认定为枪支。8月25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刘大蔚的上诉,维持原判。
刘大蔚坚持申诉,并由知名法学专家徐昕担任其辩护律师。在此期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涉及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下称《批复》),其中规定,对涉及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枪支、气枪铅弹案件实行差别化的定罪量刑标准,不只考虑数量,还应考虑致伤力、主观认知、动机目的等多方面情节。
徐昕先后办理了十余起仿真枪案。他告诉界面新闻,通过为这些当事人的辩护,见证了法治进步。2018年12月25日,福建高院再审宣判,撤销原判量刑部分,改判刘大蔚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2000元。目前,刘大尉已经刑满出狱。
王庆刚答疑时指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批复》明确:“对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走私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枪支的行为,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罚时,不仅应当考虑涉案枪支的数量,而且应当充分考虑涉案枪支的外观、材质、发射物、购买场所和渠道、价格、用途、致伤力大小、是否易于通过改制提升致伤力,以及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动机目的、一贯表现、违法所得、是否规避调查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据此,办理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枪支案件,可以根据上述批复的规定,不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定罪量刑标准的限制,综合考量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依法妥当处理。”王庆刚强调。
界面新闻注意到,施行于2001年的《解释》,旨在依法严惩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犯罪活动,其中对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在数量和量刑上作出了明确规定,被一些法律人士认为偏严苛。
比如,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应依照刑法第125条第1款的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罚。再比如,《解释》规定,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五支以上,属于刑法第128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批复》在一定程度上“纠正”了《解释》相对严苛的数量认定标准,但因《批复》的法律效力低于司法解释,仍引起了一些法学专家的担忧。
徐昕告诉界面新闻,自从他2017年办理“天津大妈赵春华气枪案”后,“两高”启动了司法解释的制订工作。2018年3月28日“两高”出台《批复》,明确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罚时,要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确保罪责刑相适应,不唯数量论,是一个较大的进步。
但徐昕也指出,但由于未解决枪支认定标准极低的根本问题,《批复》的“弹性大”,法官的自由裁量空间比较大,各地出现了明显的裁判差异。因此,需要各地细化掌握统一的定罪量刑尺度。“从根本上说,还是需要公安部提高枪支认定标准,建议先恢复至2001年的标准,枪口比动能大于16焦耳/平方厘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