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面新闻记者 |
身为一家重量级期货交割库的专员,利用信息优势操纵期货市场,该不该罚?
6月27日,北京金融法院发布了一则与期货市场有关的典型案例。曾在江苏省内大型交割仓库奔牛库工作的黄某,因利用工作时获取的信息“内幕”操纵纤维板合约期货市场,联合其他两人获利共计230多万元。事发后被证监会重罚,因不满监管处罚结果,黄某向北京金融法院提起诉讼。
这一案件要从2019年的纤维板期货合约市场说起。涉案期间,大连商品交易所(下称“大商所”)纤维板指定交割仓库共有5家,而奔牛库是历史上交割量最大的交割仓库,该仓库的纤维板交割量常年占5家仓库总交割量90%以上。
当时,黄某是奔牛库的一名期货专员,负责大商所电子仓单系统期货交割业务。他在这一年的9月25日左右提前获悉奔牛库纤维板1910合约可交割仓单的关键信息,并多次打听另一交割库天津全程物流配送有限公司(下称“全程库”)的纤维板交割预报数量。
黄某手中控制着一个期货账户,名为常州雷硕贸易有限公司(下称“常州雷硕”),该账户由蒋某和黄某作出交易决策并下单交易。徐某控制使用了一个公司期货账户常州市常信装饰有限公司(下称“常信装饰”)和两个个人期货账户。
经证监会调查,黄某与蒋某、徐某曾共同交流纤维板1910合约的仓单信息,沟通决策,商讨具体交易细节,联合交易纤维板1910合约,交易行为具有一致性。
2019年8月13日,大商所公布纤维板1910合约注册标准仓单为48手,之后无新增注册仓单。而在不到两个月时间,10月9日,纤维板1910合约规模达到了104手多头头寸,其中常州雷硕和常信装饰期货账户合计持有102手,显著大于48手可交割仓单数量。
并且,在9月26日至10月21日这段时间,三人控制的账户组买持仓在纤维板1910合约的持仓占比从53.91%跃升至100%,合约结算价从62.5元/手上涨至111.85元/手,涨幅为78.96%。10月14日,纤维板1910合约与纤维板1911合约结算价偏离度为40.01%,与现货价格最高偏离达到45.26%。
据证监会调查,涉案期间三人实控账户组操纵纤维板1910期货合约合计盈利231.23万元。其中,常州雷硕期货账户盈利151.69万元,徐某控制的期货账户合计盈利79.53万元。上述行为违反了《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构成《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市场操纵行为。在操纵过程中,黄某与蒋某、徐某分工协作,相互配合,属于共同实施主体。
证监会决定,没收黄某、蒋某、徐某违法所得231.23万元,其中,没收黄某、蒋某违法所得151.69万元,没收徐某违法所得79.53万元;并对三人共罚款462.46万元,其中,对黄某、蒋某分别罚款151.69万元,对徐某罚款159.07万元。
行政处罚结果出来之后,黄某对此表示不服,遂向北京金融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对其本人的行政处罚。
北京金融法院认为,由于奔牛库纤维板交割量占比非常高,该仓库中的可交割仓单数量实质上决定了大商所纤维板合约能够实际可以交割的仓单数量,并基于期货交易的规则进一步影响相关合约价格。
而黄某知晓纤维板在奔牛库的入库预报情况,且多次打听全程库纤维板交割预报数量,比普通投资者更具有信息优势。
对于黄某主张其并非法定禁止参与期货交易的人员,其知晓的信息不属于禁止交易的因素,法院认为,这一身份并不当然意味着黄某交易行为的合法性,也不能当然否定黄某可能利用掌握的信息优势操纵期货交易价格。
黄某在与他人的聊天记录中多次表示要把“价格做上去”,并表示在占据绝对持仓优势的情况下,目标结算价“做到110附近”。同时,黄某在询问笔录中认可其利用自身掌握江苏库纤维板仓单数量的优势,与徐某、蒋某通过电话沟通决定做多纤维板1910合约。
北京金融法院认为,黄某等三人的案涉交易行为客观上影响了期货市场交易价格,具有明显的操纵意图。证监会处罚并无不当,因此法院一审判决,驳回黄某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黄某不服,又上诉至北京高院。2023年4月,北京高院作出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对这一典型案件,北京金融法院审三庭法官曹炜表示,信息型操纵作为市场操纵行为的一种,法院在认定是否构成信息优势方面,一般可以从两个核心要素把握。一是涉及操纵期货市场的信息应当是有关期货交易的信息;二是这种信息会直接影响到期货交易的价格、成交量等因素,而非泛泛一般的宏观信息。
在期货市场上,交割日前可能形成的注册仓单数量是一个重要的非公开市场信息,足以对期货交易价格(特别是临近交割日的期货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其中,入库预报是典型的非公开信息,虽然期货交易所每天都会公布可用于交割的注册仓单数量,但是却不公布入库预报信息,因为入库预报数量并不等于能够形成注册仓单的数量,一般仅由交割库掌握。